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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統計分析報告旨在挖掘查辦案件數據背后隱藏的問題和規律,深刻剖析案發根源,并提出決策建議,堵塞制度漏洞。筆者在工作中發現,撰寫統計分析報告易出現四個誤區,需要注意。
一是數據統計不準確。數據是統計分析報告的基礎,它因統計的來源、口徑、范圍不同而不同。報告中所需的數據往往是由多個科室人員統計提供,撰稿人在進行數據分析前,應對獲取的數據進行標準化校對,排除人為統計偏差,確保后續數據分析的準確性。如:撰稿人在撰寫統計分析報告時發現該區域當年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數較上一年度大幅增長,遂在報告中表述為“我市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上升明顯,凸顯糾治‘四風’形勢依舊不容樂觀”。實際上,造成數據大幅增長的原因是當年度統計口徑調整,此前未將“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一并納入統計范疇所致,假如按照此前統計口徑,當年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數反而呈下降趨勢。該撰稿人沒有深入了解數據差異的原因,以致數據分析出現方向性錯誤。
二是數據分析不嚴謹。正確的分析方法應該是先有數據后形成觀點,但有的撰稿人在數據分析前先入為主,根據自己的經驗和習慣,形成固化的觀點,然后挑選能夠證明自己觀點的數據來印證,將那些與觀點不相符的數據排除。分析過程僅停留在淺層數據,缺乏深入挖掘,發現問題也是老生常談,千篇一律。如:某撰稿人對農村違紀違法案件分析時,欲將“農村腐敗案件持續走高,基層小微權力監管迫在眉睫”作為分論點,并以近三年的村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數進行印證,后發現村干部案件數前兩年增長,第三年卻是下降,與分論點中的“持續走高”不符,于是便改用全體農村黨員違紀違法案件數三年連續增長作為論據。但全體農村黨員違紀違法案件數包含了大量的與職權無關的普通黨員賭博、酒駕等案件,該數據無法對“基層小微權力監管迫在眉睫”形成支撐。
三是案例引用不恰當。案件統計分析報告一般按照“數據+分析+案例”的模式來書寫。如果案例引用得恰當充分,可以有效增強數據分析結果的說服力。但有的撰稿人不注意歸納壓縮,引用的案例過于冗長;有的引用案例過多,每個分論點后面將兩三個案例堆砌在一起,中間沒有任何過渡語句,容易造成閱讀障礙;有的案例部分與數據分析部分相對孤立,沒有做到邊引用邊論證,大大降低了可讀性;有的引用的案例過于陳舊,不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筆者認為,案例的引用要根據數據分析的需要,結合案例本身特點,多角度分析切入,最大化利用案件資源。如:同一個案例,可以從任職長短看是否存在因崗位長時間未調動導致廉政風險加劇,凸顯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的問題;從違紀人數看,是否存在窩案串案頻發,監管缺位的問題;從違紀次數看,是否因制度執行漏洞導致反復多次違紀未被發現等等。
四是對策建議不務實。統計分析不是終點,指導實踐才是目的,對策建議是統計分析報告最終落腳點,只有把對策建議做實做好,才能真正讓數據發揮作用。實踐中,有的撰稿人往往重問題分析,輕對策建議。有的提出的舉措內容空洞、籠統,喊口號講大道理的多,針對性、指導性、操作性不強。如:建議加強財務制度執行的監管,卻沒有講清楚應該具體從哪個層面采取什么辦法去強化監管;有的沒有用全局的眼光看待和解決問題,狹隘地以一個科室、一個單位的視角去提對策建議,結果如蜻蜓點水,不痛不癢;有的對該領域的問題研究不透,一知半解,又沒有做深入的調研,東抄西摘,話不在行。筆者認為,好的對策建議應建立在充分研討和分析基礎上,如有必要還應向相關專家咨詢和論證。在此基礎上,再根據發現的問題類型,結合案發領域的實際情況,有的放矢提出可量化、可落地、操作性強的建議。(王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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