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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鏈接】
第十六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應當指導、協調派駐機構與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協作開展以下工作:
(一)協同開展專項檢查、專項監督,推動解決有關系統和領域的突出問題;
(二)協作采取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
(三)協商確定駐在單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或者由派駐機構報請派出機關指定有關地方紀委監委管轄;
(四)聯合審查調查駐在單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協作開展的工作。
(摘自《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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