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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是指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實物和痕跡。紀檢監察機關辦案過程中常見物證包括錢款、房產、車輛、手表、古玩字畫等財物。實踐中,物證以其特有的客觀性、穩定性和不可替代性特征,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發揮著令人更為信服的證實作用,也是審查、鑒別其他證據的有效依據。筆者結合審理部門的實踐經驗,針對物證收集、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共性問題,談談對物證審核把關時需要注意的地方。
物證收集、運用中的常見問題
一是物證提取、扣押不全面。個別案件中存在應該發現、提取的物證因疏忽大意沒有發現、提取,遺漏物證的情況。
二是物證來源不清。有的搜查獲取的物證,沒有制作搜查筆錄,有的搜查筆錄沒有寫明搜查的過程,物證的名稱、數量、特征、存在狀況等;有的扣押清單中沒有注明從何處提取、扣押,或者標注不夠具體、準確;有的相關筆錄記載的物證發現、提取的位置和現場照片、錄像反映的位置不一致,導致物證來源不清。
三是調取程序不規范。有的將《調取證據通知書》與《扣押通知書》混用;有的存在多次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活動,但只制作一份扣押清單的情況;《扣押財物清單》中物品編碼不連續,不同物品,如手機和金條使用同一編碼,有的茅臺酒只記錄“2箱茅臺酒”,沒有記清具體瓶數、是否開封等;相關筆錄記載的物證性狀特征與提取、扣押清單中的記載或實物特征不一致;物證照片拍攝不規范,無法真正反映物品特征,如筆錄中交代收受的手表為某品牌男士手表、黃白相間的表帶,但物證照片模糊,無法分辨表帶顏色;再如受賄人交代收受的銀幣有包裝盒,但是物證照片只拍攝了銀幣,沒有拍攝包裝盒。
四是物證保管、移送、處理不當。如調查機關從不同地點、單位、個人處調取、扣押的物證不注意區分來源而混雜保存,導致移送審查起訴時物證來源無法區分;移交、接收需要鑒定、檢查的物品,沒有相關交接手續,或者只有移交記錄,沒有接收記錄,接收過程出現斷點,影響證據證明力;金條、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沒有進行真偽或材質鑒定,沒有及時進行價格認定,從而影響事實認定。
五是物證特征描述不準確。如對于沒有材質鑒定的金條,在扣押清單上直接記錄為“黃金”;對于扣押多只手表的,只記錄了不同品牌,沒有記錄表盤顏色、表鏈材質等特征。涉案財物處理專項報告和審查調查報告中,沒有將每一筆涉案財物與認定的違紀違法、涉嫌犯罪事實一一對應,對具體財物名稱、數量、單位、折合金額、現有狀態(查封、扣押、凍結)等統計錯誤,如將限制交易的房產統計為查封的房產,將扣押的車輛統計為查封的車輛。
審核物證需要注意的六個方面
一是審核物證是否全面收集。應認真審核與案件事實可能有關聯的物證是否收集全面,對于一些有線索表明確實存在但未能收集到案的物證,應審查是因何種原因未能收集,是否還有補充收集的可能,必要時應建議案件承辦部門進行補充。另外需要注意,對于勘驗檢查、搜查中扣押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建議案件承辦部門依規及時返還。
二是審核物證的客觀真實性。第一,要注重審核物證是否為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才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第二,對于沒有調取原物,只有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的,一方面需要審查原物是否存在,避免當事人偽造證據;另一方面需要審查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與原物是否相符,有無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及原物存放于何處的文字說明及簽名,從而避免當事人變造、篡改證據。只有經與原物核對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性的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是審核物證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要將收集到的物證與其他證據進行對比、分析、綜合研究。一方面,審核物證自身及其相關的記錄如筆錄、照片、視頻、繪圖等是否完整準確,對于物證的特征描述是否一致,以確保其來源關聯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審核對物證進行勘驗檢查、辨認、鑒定等是否必要,是否合乎邏輯。
四是審核物證調取程序是否合法規范。第一,審核調取物證的手續是否齊全。如通過勘驗檢查或者搜查而提取或者扣押的物證,除制作《扣押通知書》及《扣押財物清單》外,是否制作了勘驗檢查、搜查筆錄。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取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時,是否制作了《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證據清單》。要特別注意,對于多次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活動,由于扣押的時間、地點、見證人、持有人以及相關筆錄等各不相同,應分別制作勘驗檢查筆錄(或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第二,審核物證調取程序是否依法進行。如搜查時是否出示搜查證;是否有被搜查人或者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其親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是否在筆錄上注明等。
五是審核物證的保管、流轉過程是否科學合理。一方面,注重審核物證的固定、保全、保管等過程是否科學合法,以免物證的照片或復制品出現失真,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特征等。另一方面,審核物證流轉過程的記錄是否連續完整,與該物證相關的所有人員、地點與處理工作是否都記錄在案。如物證檢材和樣本在監察機關和鑒定單位保存和流轉,都應當有專人負責,每次交接都應有兩人以上簽收。
六是對物證的判斷、采信要符合證據規則。如對于搜查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遺漏調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的簽名,對物品的名稱、特征、質量等注明不清,這類瑕疵證據應由審查調查人員補正后結合其他證據決定是否予以采信。對于審查調查人員違反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審查調查人員無法做出補正或者合理解釋的,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馬艷燕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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