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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百姓自古以來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 鹽是人們生活必需品,是維持人體正常功能不可或缺的物質。中國歷代王朝都把鹽看作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因為鹽的收入不僅可用于軍隊開支,還可用于修筑防御性建筑,所以實行的都是壟斷政策。
宋代在建國之初針對鹽采用的還是“榷禁”制度,即由官府經營生產和銷售,官賣官賣,不允許通商,不允許私人販賣鹽獲取豐厚的利潤。
陜西路解州(今天山西運城縣)盛產鹽,有鹽池,尤其是所產的“顆鹽”歷史悠久且成本低,供應給三十多個州郡,但運鹽的搬運任務官府讓百姓無償承擔,若在運送過程中產生損失,也由承擔搬運的百姓來賠償,否則就會被披帶枷鎖,關進牢房,當事人若是逃跑,便捉拿他的家人頂罪,如此弄的千家萬戶惶恐不安,而且生產和銷售的官員之間相互勾結,損公肥私,使得國家利益多數進了官員的腰包。
針對上述情況,當時在汝州做知州的范祥,便提出了解鹽的改革方案,一是產銷分開,原先官營銷售改為通商,讓商人自由販賣,二是原先用實物換鹽的做法改為票券的方式,減少運送成本,三是防止西夏的“青鹽”傾銷內地,先由商人運輸,再賣給官府,由官府統一銷售,四是若是有鹽商暫時去不了的地方,繼續由官府銷售,旨在保障居民生活用鹽。但新的鹽法因商人持觀望態度,貪官暗中搗鬼,面臨的是四面楚歌。
但包拯堅決支持范祥的鹽改,他一連上了三道奏折《言陜西鹽法》,在奏折中,包拯結合自己兩年前在陜西擔任轉運使的經歷,向朝廷說明了舊鹽法的危害性,他說“法有先利而后害者,有先害而后利者”,舊法雖能給國家帶來豐厚的利潤,但民困兵疲,新法雖減少國庫收入,但可以保養民力,“國家富有天下,當以恤民為本”,他接受皇帝指派,再度進陜,“臣奉敕差往陜西相度鹽法,自入陜西界,沿路訪聞,”沿途訪問百姓對食鹽銷售的意見,從而真真了解到了鹽法改革是“于國有利,于民無害,理甚灼熱”。
為了范祥的鹽改,包拯可謂是力排眾議,最終使皇帝下定決心,下令陜西的鹽法按照范祥的方案執行,但此時包拯又有了新的想法,他認為鹽改雖按照范祥的方案改,卻不讓范祥自己去操作,恐難以獲得好的成效,于是又上奏皇帝《請除范祥陜西轉運副使》,范祥最了解鹽法利害,事權歸一,才能有望早見成效。
正因為包拯的求真務實和勇于創新,使得范祥的鹽法改革在他的支持下得以成功推行,就如沈括在《夢溪筆談》中記載“行之數十年,至今以為利。”(合肥市紀委監委 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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