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所有 中共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安徽省監察委員會 | 未經許可禁止復制或鏡像
合肥市包河區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230091
ICP備案:皖ICP備07004725號-31
安徽新媒體集團技術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實施后,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政務處分問題一直是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實踐中的疑難問題。筆者現就有關問題進行探討分析。
事業單位中監察對象的范圍
事業單位中監察對象的界定需根據事業單位的類別進行具體判斷。201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具體為: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即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又可以劃分為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如省供銷社,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如省地質礦產勘查局。該類事業單位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下簡稱參公管理人員),及第(二)項“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的,均屬于監察對象。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即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精神,要逐步轉為企業或撤銷。這類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屬于監察對象,應根據其改革進程及改革后企業性質,對應《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三)、(四)項確定監察對象的范圍。
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即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可以細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如公辦中小學)、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公辦高校)。該類事業單位中,根據《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從事管理的人員”均為監察對象。
綜上,事業單位中監察對象的范圍可以簡單概括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中參公管理人員和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他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政務處分的法規依據
按照法律位階劃分,現行有效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依據,在國家法律層面主要有《公務員法》《監察法》及《政務處分法》等;在行政法規層面主要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在部門規章層面主要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還有針對特定崗位或行業的具體規定。如《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
需要說明的是,監察機關在給予事業單位監察對象政務處分時,對其行為是否違規違法,應當優先適用《政務處分法》相關條款,確無對應條款的,可以根據該單位類別及行業領域,依據前述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認定,但處分種類應按照《政務處分法》規定的6種處分擇一適用,不能再作出“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雙肩挑”人員撤職處分的問題
所謂事業單位“雙肩挑”人員,是指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雙肩挑”是例外,且需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多見于教育、醫療衛生、科研院所等專業性較強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如,王某為A大學學生處副處長、副教授,其同時任管理崗位六級職員,又兼任專業技術崗位四級,工資按專業技術崗位四級待遇執行。對這類“雙肩挑”人員的撤職處分,可視具體情況按以下兩種方式辦理。
一、對可以繼續在兩個崗位任職的,同時降低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關于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并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如,前述案例中王某,在政務處分決定中可以寫明“給予王某撤職處分,管理崗位由六級職員降為七級職員、專業技術崗位由四級降為五級”(以降低一級為例,可根據違紀事實情節確定降低幅度)。需要說明的是,為了體現處分的懲戒性,執行工資待遇的崗位降低幅度,一般不低于違紀違法行為主要關聯的崗位降低幅度。如,王某的主要違紀違法問題與其所擔任的學生處副處長職務相關,擬給予王某撤職處分,由管理崗位六級職員降為九級職員,那對其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一般也要降低3個及以上等級。
二、對不宜繼續在兩個崗位任職的,取消一個崗位職務,同時降低另一個崗位等級。如,經綜合考量后,認為案例中王某已不適宜繼續履行管理崗位職責,可在政務處分決定中寫明“給予王某撤職處分,取消其管理崗位職務,專業技術崗位由四級降為七級”。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取消其管理崗位職務”相當于組織處理,即明確受處分人此后不再是“雙肩挑”人員,僅擔任專業技術崗位職務,這也符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所明確的“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精神。(胡凱 作者單位:安徽省紀委監委)
手機站
客戶端
微信
微博
版權所有 中共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安徽省監察委員會 | 未經許可禁止復制或鏡像
合肥市包河區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230091
ICP備案:皖ICP備07004725號-31
安徽新媒體集團技術支持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