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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了一篇題為《一個社區落馬兩任書記、兩任主任》的案例文章,精辟深入地剖析了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新店鎮原蔡厝社區干部蔡達、蔡海峰、蔡水寬、陳麗玲四人的違紀違法問題。一入歧途深似海,一個社區兩任書記、兩任主任都因錯誤的價值觀而走向違法犯罪道路,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基層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極大地破壞了社會和諧。
同樣,“用假合同騙取村民血汗錢的村干部”“村干部虛報冒領騙取危舊房補助款”“社區干部低價出租物業私分好處費”等等問題通報,都無一例外地折射出基層“小微權力”成為了個別人手中的“聚寶盆”,這種“微腐敗”演變成“大禍害”,損害了群眾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眾獲得感,揮霍的是基層群眾對黨的信任。基于此,反腐防腐一定要堅持無“微”不“治”,不能讓“微腐敗”因為其“微”,而脫離紀法的約束和懲處。
明確小微權力清單,制度完善是根本。只有把村級各項事務流程加以明確,業務辦理才有規可依、有據可循,農村干部用權行為才能更加規范,辦事環節才能更加清晰,群眾監管才能進一步提升。
規范小微權力運行,監督檢查是保障。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保證,是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有效運轉的重要支撐,在管黨治黨、治國理政中位于基礎性、保障性地位。現階段,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監督體系,各基層黨組織均配備了紀檢干部,全面打通監督執紀“最后一公里”,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和同級監督。有些基層紀檢干部同時擔任監察信息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對小微權力進行全方位監管,切實發揮“探頭”和“前哨”作用。同時,對村(社區)開展延伸巡察,也是為小微權力戴上了“緊箍咒”。
基層干部身處一線,每天都要和群眾打交道,其一言一行都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應始終牢記“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謹慎用好手中的權力,切莫因小失大,真正為基層老百姓謀福祉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廣德市盧村鄉紀委 張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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