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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潛山市紀委市監委印發《關于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和開展澄清正名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釋放出為清白者撐腰、向誣告者亮劍的鮮明信號,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辦法》對誣告陷害作出明確界定: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沒有誣陷他人的主觀故意,沒有捏造違紀違法事實,確因對事實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發生檢舉失實的,屬于錯告誤告。
哪些情形應當予以澄清?《辦法》規定,被檢舉控告人在換屆選舉、選拔任用等可能受到影響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受到影響的;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影響的;經核實已有明確結論仍受到反復舉報的;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為保證查處誣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工作落實到位,《辦法》對辦理程序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從重處理以及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的誣告陷害的幾種情形,并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把握對被反映人造成影響的程度,采取書面澄清、當面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等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正名。同時,將澄清工作相關材料歸入干部廉政檔案。
“建立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和澄清正名機制,目的就是還事實真相,讓干部放開手腳、大膽工作。”該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同志表示,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和國家的監督機關,要嚴管與厚愛并重,把激勵與約束結合起來,教育引導和保護激勵干部,營造上下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安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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