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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二礦、潘東四礦副礦長葉某某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在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庭審歷時一個多小時,葉某某當庭認罪,該案未當庭宣判。
葉某某系潘二礦、潘東四礦副礦長,由于其問題線索涉嫌職務犯罪,超越了企業紀委辦理權限,本應由安徽省紀委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管轄。但鑒于其駐企業紀委監察專員辦理審查調查措施、安全保障能力所限,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根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派駐機構、省屬企業和省屬本科院校紀檢監察機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暫行辦法》規定,報省紀委監委同意,經與淮南市紀委監委協商一致,該線索由淮南市紀委監委管轄,淮南礦業(集團)紀委予以配合。
此案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淮南市乃至全省范圍內,第一例省屬國有企業與地方紀委監委協商管轄案件。此類案件針對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及監察對象,其管轄涉及條條與塊塊的關系。為進一步完善此類案件的管轄問題,2019年《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堅持問題導向,充分結合實踐,在“誰主管誰負責并及時向對方通報”原則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協商管轄”與“聯合審查調查”規則。充分考慮到了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措施權限、人員力量等方面的優勢,既加強了監督,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又充分發揮條塊各自優勢,提高了工作效率,為主管部門和地方協作配合、相互支持、形成監督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該案的成功辦理,對“協商管轄”規則的實踐操作,具有很強的探索意義。(淮南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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