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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依然嚴峻復雜的反腐敗斗爭形勢,紀檢監察機關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第一職責,把查辦案件擺在突出位置,持續保持全面從嚴態勢,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不斷鞏固發展。但現在還有一些紀檢監察干部對監督和查辦案件關系認識不清、把握不準,有的把監督和辦案對立起來,將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分設視為工作分割,“前后臺”缺乏有效銜接;有的固守“以大案要案論英雄”的政績觀,以查辦案件代替監督,只愿打“死老虎”,不愿監督得罪人,影響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效能和制度優勢發揮。
紀檢監察機關各項工作,無論是監督執紀問責還是監督調查處置,都帶有監督屬性,都要發揮監督功能。查辦案件不僅要查處問題、形成震懾,還要針對問題,強化監督、促進治理,緊緊圍繞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監督保障執行,就是通過查處嚴重阻礙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嚴重損害黨的執政根基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堅決斬斷影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層次利益鏈條,確保公權力正確行使。促進完善發展,就是要堅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深化以案為鑒、以案促改工作,既要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使違紀違法者認錯悔錯改錯,又要做深做實做細查辦案件“后半篇文章”,推動扎牢制度籠子、規范權力運行,實現對人、對事、對制度的有效轉化。
查辦案件是監督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全部,決不能簡單地以查辦案件代替監督,否則就會背離紀檢監察的監督屬性、職能定位。從工作范疇看,查辦案件主要針對的是“四種形態”中的第二、第三、第四種形態,即違紀違法乃至職務犯罪的少數人。重辦案輕監督,忽視對絕大多數黨員干部運用第一種形態的日常監督,就容易導致“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階下囚’”問題。從監督時段看,查辦案件是一種“亡羊補牢”式的事后監督。重辦案輕監督,只打“老虎”,不鏟除老虎盤踞的“山頭”,就會導致今天打掉少數“大老虎”,明天還會有更多“小老虎”成長起來,陷入“前腐后繼”“查不勝查”的反腐敗怪圈。
查辦案件與日常監督,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二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是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面。監督不到位,查辦案件就難以起作用;查辦案件沒有力度,監督就“不長牙”、沒有威力。要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堅定不移強化監督基本職責、第一職責,在用好第一種形態上下更大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做實監督、增強實效,使黨員干部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要堅持監督和辦案貫通融合、一體推進,完善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聯動協同機制,日常監督與案件查辦同向同步同進,精準檢查“畫像”、精準發現問題、精準作出處置、精準推動整改,以高質量監督、高水平辦案促進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本文刊登于《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年11月5日理論周刊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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