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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蚌埠市蚌山區紀委監委出臺《關于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辦法(試行)》,在嚴查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同時,探索建立澄清正名機制,為敢于擔當作為的黨員干部撐腰打氣,努力營造風清氣正、干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
《辦法》探索構建了“鼓勵實名、澄清正名、嚴查誣告”的全鏈條工作機制。明確了符合澄清認定的標準和情況,在換屆選舉、選拔任用、評先選優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良影響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響的;在一定范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確有必要澄清的,區紀委監委按照《辦法》規定將啟動澄清保護機制。
《辦法》對澄清程序和方式進行了明確,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黨組織的檢舉控告認定為誣告,對被誣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對被反映人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澄清正名書面申請的,經核實后認為應當澄清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擬澄清工作建議和方案,按程序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簽,經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并在15個工作日報市紀委監委批準。在澄清失實檢舉控告的方式上,可采取書面澄清、當面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等方式。同時,對于干部的《檢舉(控告)失實澄清正名審批表》、《澄清正名通知書》等相關材料應及時存入干部廉政檔案。
《辦法》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失實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對誣告陷害和錯告、誤告行為加以區別對待。對惡意中傷、制造謠言、誣告陷害、打擊報復造成惡劣影響等干擾改革創新的行為,要依規依紀依法及時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蚌埠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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