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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不規范運行導致的問題,在農村黨風廉潔建設中尤為突出。這項《規定》的出臺,有效避免了村干部利用手中權力,承攬、分包村內工程的問題。”談到近日出臺的《關于禁止村干部承攬或插手本村工程項目建設的暫行規定》,太湖縣徐橋鎮紀委書記程潔瓊頗有感觸。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要求,進一步強化對村級小微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營造風清氣正的基層生產生活秩序,太湖縣紀委監委緊盯群眾反映熱點,出臺《關于禁止村干部承攬或插手本村工程項目建設的暫行規定》。
縣紀委監委以村(社區)干部及其近親屬、近姻親屬,村(社區)干部范圍包括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股份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等為重點對象,聚焦行政村(社區)出資或籌集的各類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本村(社區)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公益性工程建設項目等,列明村干部不得承攬或插手本村工程項目的10種具體行為,堅決讓監督不留死角,紀律挺在一線。
根據該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及村級紀檢委員、監察聯絡員全程監督,靠前監督,發現有村干部違規違紀的,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反映;鄉鎮紀委認真協助鄉鎮黨委做好村干部利用職權承攬或插手本村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政策宣傳,強化日常監督檢查。
“有明確的文件規定給我們撐腰,今后,村里的工程項目我們就可以更理直氣壯地按規定來辦。”江塘鄉大塘村村級監察聯絡員宋清庭興奮地說。(安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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