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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下午,郎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趙文清受賄一案并當庭宣判。一審判處趙文清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四十五萬元,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07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趙文清在擔任宣城市宣州區黃渡鄉鄉長、黨委書記,水陽鎮鎮長、黨委書記和宣州區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1340000元、購物卡金額合計35000元。
2019年4月23日,宣城市監察委員會對趙文清涉嫌受賄案立案調查,當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調查期間,趙文清交代了專案組已掌握的受賄事實和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退繳贓款630200元。趙文清的親屬于審查起訴期間向檢察機關代為退交贓款270000元,案件審理期間向郎溪法院代為退交贓款475000元。
被告人趙文清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文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375000元(其中現金1340000元、購物卡價值35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趙文清具有坦白、退交全部贓款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趙文清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趙文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四十五萬元;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趙文清對法庭判決結果表示服從,不上訴。(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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