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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愛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愛華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王愛華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上繳國庫,已查封房產由查封機關依法處置。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愛華利用其擔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規劃調整、設計項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幫助,通過利益輸送,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劉某等10人給予的價值人民幣632萬余元的財物、人民幣197萬元、美元2.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846萬余元。其中,王愛華擔任合肥市規劃局局長期間,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從多個開發商那里為自己和親屬購買商鋪、住宅5套。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愛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價值人民幣632.3842萬元的財物、現金人民幣197萬元、美元2.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846.408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被告人王愛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愛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態度等,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王愛華表示考慮后確定是否提起上訴。(張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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