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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下午,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慶市宜秀區原區委書記李順琪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李順琪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順琪在擔任安慶市宜秀區區長、區委書記、大橋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安慶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等人人民幣109.8萬元、美元8萬元、4.4萬元購物卡及銀行卡消費20.4586萬元、價值49.18萬元的物品以及價值174.3770萬元的房產一套。向他人索取現金3萬元、美元60萬元,并為他們謀取利益。案發后,李順琪及家人退繳全部贓款贓物。
淮南中院經審理認為,李順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給予的款物,且向他人索取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李順琪索賄3萬元現金、美元6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李順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并全部退贓,可對其從輕處罰。在辦案機關掌握李順琪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應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李順琪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陳多潤 通訊員 李旭東 海涵)
李順琪案件回顧——
2016年12月20日,安徽省紀委發布消息:李順琪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4月,安徽省紀委發布消息: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安徽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順琪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序終止其省黨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7年6月7日,安徽省檢察院發布消息:李順琪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被移送審查起訴。
2017年12月21日,李順琪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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