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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實行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我們與檢察機關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工作效率也大大提升,但是面對案件數量增多且案情復雜等問題,我們必須要進行更深入的思考,構建更加具體、操作性強的的銜接機制,真正實現無縫對接,這樣才能把每一件案件辦好。”旌德縣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強調。
為保障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辦案工作的相互配合、相互銜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條例規定,旌德縣研究出臺《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辦案工作相互配合、相互銜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銜接的具體內容、操作流程和相關要求,進一步提升反腐工作效能。
規定適用范圍。《辦法》規定,在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中,凡遇到涉案人員系黨員和公職人員的,發現或收到涉案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線索的,發現或收到黨員、公職人員違紀問題線索等3類情況,應當及時向監察機關移送相關材料。
明確時間節點。《辦法》要求,檢察機關須分別于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向監察機關報送黨員和公職人員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匯總情況。對留置案件,監察機關應在留置期限滿十日前進行移送,對案情復雜、無法按期限移送的,應提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熟悉案情。
規范要件流程。《辦法》還對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商請提前熟悉案情、案件移送、監察留置、退回補充調查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銜接中的幾個關鍵節點問題均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自《辦法》實施以來,已移送問題線索310件,辦理黨紀政務處分33件,充分發揮了1+1>2的反腐敗合力。(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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