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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發(fā)現(xiàn)】
2018年3月,黟縣監(jiān)委在辦理黃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原副支隊長方某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案時,發(fā)現(xiàn)陪護人員朱子丹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并初核。2018年4月23日,黃山市監(jiān)委指定休寧縣監(jiān)委對朱子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
【情況核查】
2018年4月23日,休寧縣監(jiān)委履行報批手續(xù)后對朱子丹涉嫌嚴重違紀、嚴重職務違法犯罪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對朱子丹采取留置措施。經(jīng)查,2018年3月9日至3月28日,黟縣漁亭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朱子丹被抽調擔任黃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原副支隊長方某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陪護工作期間,利用陪護的職務之便,從方某處獲得方某妻子和特定關系人的手機號碼,并先后與其妻子和特定關系人取得聯(lián)系并約見。在約見過程中,朱某某將值班期間從方某處獲得的口頭信息和三封書信傳遞給方某的妻子和特定關系人,口信和書信內容涉及相關涉案信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處理結果】
2018年5月30日,黟縣監(jiān)委給予朱子丹開除處分。同日,休寧縣監(jiān)委將朱子丹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案移送休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8月15日,休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庭審過程中,朱子丹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表示認罪悔罪。目前,該案正在依法審判中。
【違紀者說】
“在單位組織專題學習時,我常常是帶耳不帶腦,人到心不到,導致自己腦中始終缺少法律、紀律、規(guī)矩這三跟弦。留置期間,我深刻反思,信仰失守,道德淪陷,使我成為了黑暗與光明的“兩面人”,今時今日吞下這枚苦果,悔之晚矣。”朱子丹在懺悔書中寫道,“我非常后悔,愿意接受組織對我的處罰,懇請組織本著醫(yī)病救人的宗旨,對我能夠寬大處理。”
【執(zhí)紀者說】
陪護是一項光榮而艱巨的政治任務,強化自律意識、遵守法律底線和紀律紅線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規(guī)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一定要“講忠誠、嚴紀律、立政德”,堅持嚴守工作紀律,時刻保守工作秘密,切不可“跑冒漏氣”以身試法,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將自己投入“牢籠”之中。(黃山市紀委監(jiān)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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