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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下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邱先浩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
邱先浩,男,漢族,1956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原系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曾任皖能集團有限公司總經濟師,安徽省天然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皖能集團有限公司煤制天然氣項目籌備處主任,安徽省國皖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董事長。
經審理查明,邱先浩利用擔任皖能集團總經濟師、副總經理、煤制氣項目籌備處主任以及皖氣公司總經理、國皖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494.5萬元。
法院認為,邱先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494.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邱先浩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邱先浩的受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原則,對邱先浩所犯受賄罪應適用修正后的刑法定罪量刑,遂作出如上判決。
邱先浩在宣判后表示服判。(陳多潤 通訊員 成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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