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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很多讀者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留言板提出有關問題咨詢,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監察法,回應社會關切,我們摘編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一書中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對象包括哪些人員?
答: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對這些人員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符合三個方面的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二是證據要件。留置的證據要件,是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且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三是具備下列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2)可能逃跑、自殺的;(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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