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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以來, 桐城市紀委監委按照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建立健全自我監督內控機制,念好“緊箍咒”,嚴防燈下黑,制定出臺《紀檢監察干部問責辦法(試行)》,明確“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從嚴”和“問責從嚴”,列出負面清單,劃出紀檢監察干部監督管理“紅線”,為進一步強化自律意識、提高履職能力、打造執紀尖兵提供了制度保障。
該《辦法》共17條,對問責情形及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責范圍廣泛。該《辦法》以全市紀檢監察干部為對象,適用于桐城市委巡察機構、市紀委監委機關、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鎮(街道)紀檢監察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問責方式適當。問責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問責情形明確。《辦法》明確了紀檢監察干部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的45種情形,涉及巡察、信訪舉報、派駐監督、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案件審理、案件監督管理、黨風政風監督、宣傳報道、干部人事組織管理、辦公室工作等做到全覆蓋。(安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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