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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廣德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涇縣云嶺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原黨工委副書記、主任李明貪污受賄一案判決生效,被告人李明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獲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人李明在擔任涇縣發(fā)改委主任期間,違規(guī)向部分鄉(xiāng)鎮(zhèn)、事業(yè)單位收取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并讓涇縣發(fā)改委報賬員劉某將收取的上述經費存入以劉某個人名義私設的賬戶內供公務開支。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該賬戶內國有資金共計人民幣48萬元。2010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李明先后利用其擔任涇縣發(fā)改委主任、涇縣云嶺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黨工委副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3.8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經審理,廣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侵吞、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李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明犯貪污罪、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犯貪污罪的犯罪事實、犯受賄罪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發(fā)生,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進行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明在調查機關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已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及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并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明在調查機關調查其貪污犯罪過程中主動交待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其行為以自首論,并當庭自愿認罪,結合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案發(fā)后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依法對其受賄犯罪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明具有二起數額為六萬元的索賄行為,對該二起索賄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明案發(fā)后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前述判決。(宣城市紀委監(jiān)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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