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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內監督要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2016年12月中央紀委下發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簡稱《指標體系》)明確了第一種形態的14項指標,其中包括經紀律審查后僅給予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通報(通報批評)、誡勉(誡勉談話)等12項組織措施。準確適用第一種形態,需要對諸如提醒談話、警示談話、誡勉談話等措施的適用條件進行明確區分。本文立足于現有黨內法規相關規定,試圖梳理出上述措施適用的界限,讓第一種形態在適用上更為明晰。
在厘清各措施適用的條件時,首先需要明確界定的標準。對此,筆者采取的標準是:如果某黨內法規對組織措施有明確的適用條件,而其他黨內法規僅僅提及,那么優先考慮含有適用條件的黨內法規的界定;如果黨內法規間位階不同,優先考慮位階高的法規的規定;頒布實施在后的黨內法規優先適用。
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黨內監督條例對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有明確區分,即提醒談話適用于“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情形;而誡勉談話適用于“輕微違紀問題”的情形,這一界定又與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的“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相符合,即誡勉談話適用的情形是構成違紀但無需追究黨紀的情形。相反,提醒談話適用于尚未構成違紀(只是如果不予以及時阻止可能構成違紀)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的黨內監督條例修改了2003年《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誡勉談話的適用條件。因為2003年版中規定,“發現……苗頭性問題,應當……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而2003年《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又是2015年中組部制定的《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依據之一,所以《實施細則》規定,“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適用誡勉談話。由此,《實施細則》中有關誡勉談話的適用條件應根據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進行相應修改,方能一致。
通報(批評)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與誡勉談話區分的主要依據是嚴厲程度和適用順序。根據問責條例相關規定,對黨的領導干部問責的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通報適用的情形是:對履行職責不力的;誡勉適用的情形是: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據此,誡勉適用的情形嚴重于通報批評。與此相類似,《指標體系》中第一種形態指標的排序標準也與問責條例相同,即“經紀律審查后僅給予……通報(通報批評)、誡勉(誡勉談話)……等”。
然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2015年12月25日)、《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2017年3月1日)均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有人認為,通報批評的適用情形重于誡勉談話。
筆者認為,盡管《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頒布時間較晚,但考慮到目前僅處于試行階段,而問責條例的頒布時間又晚于《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結合前述界定標準,優先適用問責條例中相關措施的排序,即誡勉適用的情形嚴于通報批評。
問責措施與非問責措施。結合問責條例規定的問責方式和《指標體系》中第一種形態的12種組織措施,筆者認為,除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外,其他組織措施都不是問責措施。可以將12種措施區分為問責措施和非問責措施,其中提醒談話、批評教育等都不是問責措施。既然誡勉談話針對的是輕微違紀、尚不需要黨紀處分的行為,那么,若無特殊規定,誡勉談話是第一種形態和第二種形態的分水嶺,超過誡勉談話情形適用黨紀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此外,由于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等10項組織措施均為非問責措施,且僅有提醒談話存在明確界定,那么如何確定警示談話、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措施的適用條件?筆者認為,根據《黨章》規定,在適用黨紀時,“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也就是說,批評教育是給予的黨紀處理中“最輕”的處理。
因此,可以認為,批評教育是區分提醒談話、警示談話與糾正或責令停止違紀行為、限期整改等組織措施的分水嶺,即批評教育及其后的組織措施針對的是存在具體行為的問題,而提醒談話、警示談話針對的是并不一定存在具體行為的問題,一般屬于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當然,對于提醒談話、警示談話之間的區別,筆者認為兩者之間并無實質性區別,根據具體情況而決定是給予提醒談話抑或警示談話,針對多種多樣的現實情況,可以靈活適用此類組織措施。
在此基礎上,其他組織措施,諸如糾正或責令停止違紀行為、責成退出違紀所得、限期整改等措施,根據其字面含義就可理解措施要義。筆者認為,不同的問責方式既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非問責措施與問責措施也可以合并使用。比如,通報批評與限期整改合并使用等,以發揮“第一種形態”中各組織措施的最佳效果。
(董開星 作者單位:上海市長寧區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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