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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下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省質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朱琳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朱琳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被告人朱琳,男,漢族,1957年5月4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大學文化,2000年8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2004年11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2007年4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2011年4月至案發前任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朱琳利用擔任省駐京辦副主任、主任、省質監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上述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車輛等財物,合計437.3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437.3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朱琳受賄數額中,200萬元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朱琳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朱琳的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朱琳的受賄罪應適用修正后的刑法定罪量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朱琳在宣判后不服判,提出上訴。
本案特邀人大代表8人、政協委員5人、質監系統代表40余人參與旁聽。(陳多潤 通訊員 孫園園)
朱琳案件回顧——
2017年4月19日,安徽省紀委宣布朱琳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審查。
2017年8月14日,安徽省紀委宣布朱琳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7年11月23日,朱琳涉嫌受賄一案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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