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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江蘇省無錫市紀委派駐第六紀檢監察組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了無錫市交通運輸局財務處出納會計顧超挪用公款的問題線索。這個涉案金額達到數百萬的案子,日后成為江蘇省的留置“第一案”。該案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調查全程受到嚴格監督,無錫市紀委監委用“集體會商+領導簽批”、“部門制約+負責到人”等方式,堵住各種風險點,讓調查權在制度的籠子里充分施展威力。
拿到顧超的問題線索,無錫市紀委監委決定采用初核的方式處置。初核中,核查組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采用了查詢、調取、詢問、談話4種核查手段,發現2015年5月7日至2017年10月15日期間,顧超通過單位公務卡零余額賬戶、庫存現金等形式,先后30余次從單位賬戶挪用公款700余萬元。核查組經過內部集體通案,撰寫形成初核報告,提出擬立案調查的處理意見,并按照完善后的“立案前會商機制”,由市紀委監委分管領導召集案管、審理、承辦部門對初核的程序、證據等進行審議,形成一致意見后提交市紀委監委集體研究決定,并由市紀委監委主要領導簽批。
進入調查階段,也就進入了“深水區”,很多風險點展露在眼前——非法取證、跑風漏氣、權錢交易、權益保障、留置安全問題……既要充分利用調查權把案子辦漂亮,還要把權力的漏洞防范住。
調查一開始,專案組所有辦案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每天在專案組組長統一指揮安排下開展工作,專案組所有成員未經批準不得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遇有打聽案情、過問案情的,必須及時報告備案。
整個調查過程,專案組全要素使用了12項調查措施——談話7次,訊問11次,詢問15次,查詢31次,凍結銀行賬戶3個,調取賬冊和檔案資料30余本,查封電腦1臺,扣押銀行卡、借條等相關物證,搜查辦公場所和住所,對手機進行勘驗檢查,對20余本賬冊憑證進行了司法會計鑒定,留置1人,還協調公安機關使用了通緝、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3種措施。
每一項調查措施都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執行辦法。以查詢措施為例,調查人員到銀行、證券等單位查詢相關信息,要按照“一查一報批”的要求,將具體調查人和調查內容報案件監督管理室,經分管領導同意后開具查詢單,并登記備案;查詢時必須由兩名監委工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查詢單才能進行。
大量審批手續都要報紀委監委領導簽批,是否會影響辦案效率?工作人員回答:“我們采取繁簡分流方法,按調查措施性質分類設置不同層次審批手續。既確保了審批程序嚴格規范,又提高了效率。”
留置期間,無錫市紀委監委采取了一系列保障被調查人權益的制度和做法。比如,調查人員必須根據《被談話(訊問)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及時告知留置對象權力義務;十分注重人性化管理,除夕夜調查人員陪顧超一起吃年夜飯、看央視春晚,并讓顧超與父母通話。為了防范留置安全風險,堅持留置看護、監督、保障專業化。邀請檢察機關介入案情,對證據收集、法律適用以及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等進行審查……
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案件審理部門既積極協作配合,又是監督制約的“安全帶”。案件監督管理室的監督貫穿辦案全過程——立案調查前參與會商,立案后辦理相關調查手續,現場監督取證,解除留置前了解依紀依法辦案情況等。調查終結后,則由案件審理室對證據與事實認定進行審核把關。
除了部門之間嚴絲合縫的監督,還有兩個制度讓辦案人員感覺到“很有壓力”。一個是“辦案質量主辦人負責制”,本案明確有關紀檢監察室負責人為主辦人、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為協辦人,對辦案質量負責。另一個是“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如果調查過程中出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失實、發生刑訊逼供、案件處置重大失誤等情形,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018年4月3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對顧超挪用公款案當庭宣判,標志著江蘇“留置第一案”順利辦結。第一仗打完,調查人員有說不完的感慨,首先就是對“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有了更深的體會——調查權在每一個環節都有嚴格監督,手中的權力并沒有“更自由”。在這樣的監督制約下,調查人員有法可依、有規可依、全程留痕,調查工作合法、規范、有序,確保了案件質量,收集的證據全部被法院采納,沒有發生一起非法證據排除的情況,同時也保障了被調查人及相關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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