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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對犯錯誤的同志的一貫方針,也是監察機關必須堅持的政治要求。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有關情形,旨在鼓勵被調查人犯罪后改過自新、將功折罪,積極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爭取寬大處理;同時也為監察機關順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條件,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效率。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美術設計 王嬋 文字整理 段相宇)
原文鏈接:
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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