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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來源】
2016年12月,群眾來信向滁州市紀委舉報反映銅城中學教導處副主任葉喜華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子葉某申請國家貧困資助等相關問題,接到問題線索后,天長市紀委駐天長市教育體育局紀檢組立即組成調查組對此問題線索進行核實。
【情況調查】
經調查,2016年10月,葉喜華任天長銅城中學高一(1)班班主任,在銅城中學實施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工作中,具體負責高一(1)班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申報中通過高一年級評審組調劑一個名額,為其子葉某申請申報了國家助學金,并領取國家助學資金1500元。對照國家助學金資助申請條件,葉喜華兒子葉某不符合國家助學金資助申請條件。
【處理情況】
2017年3月5日,經市紀委同意,市教體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葉喜華警告處分,并收繳違紀所得。
【違紀者說】
葉喜華在事后懺悔到:“現在非常后悔,不應該貪圖小利,實在是愧對“為人師表”的教師稱謂,我愿意接受組織處理,退繳違紀所得。”
【執紀者說】
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在職教師利用職權在教育扶貧領域的違紀案例,作為一名具體負責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的公職教師,本應將國家這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精準落實,力求公正公平、公開透明,但他卻利用職權、弄虛作假,只為自己家人謀利,侵害了群眾切身利益。教育系統的管理人員當以此為戒,時刻牢記手中的權力一半是責任,慎用手中的微小權力,切記勿以惡小而為之。(滁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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