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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張某,某縣建設局局長,中共黨員。2016年9月,縣紀委對其紀律審查時,查明張某在某銀行一次性存入400萬元現金。張某拒不說明其來源。經查,400萬元是張某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的差額,屬于非法所得。
案例二 歐陽某,某鄉黨委書記,中共黨員。2016年12月,縣紀委對其紀律審查時,查明歐陽某在三亞市有價值430萬元房產一處,屬于歐陽某用現金購買。歐陽某無法說明該房款的具體來源,經查該房產屬于非法所得。
案例三 孫某,某市人民醫院(國有)院長,中共黨員。2017年3月,市紀委對其紀律審查時,孫某對其銀行存款具體說明來源,其中29萬元的存款孫某雖然說明了具體來源,但經查證不屬實,屬于非法所得。
案例四 馬某,某市財政局預算處長,中共黨員。2017年7月,市紀委對其紀律審查時,查明其除了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外,在外地還有價值1100萬元的三處房產,馬某說明三處房產來源線索不具體,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屬于非法所得。
【處理建議】
案例一中,張某在銀行一次性存入400萬元現金,且屬于非法所得,張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案例二中,歐陽某在三亞市有價值430萬元房產一處,該房產屬于非法所得,歐陽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案例三中,孫某對其銀行存款中的29萬元,雖然說明了具體來源,但經查證不屬實,屬于非法所得,孫某構成一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刑事違法行為。
案例四中,馬某所說明的三處房產來源線索不具體,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馬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綜上,依據司法解釋關于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界定標準,張某、歐陽某、馬某均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三人的黨紀責任。依據上述涉嫌犯罪的界定標準,孫某構成一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刑事違法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張某、歐陽某、馬某、孫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孫某構成一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刑事違法行為,張某、歐陽某、馬某均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
該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主觀上由直接故意構成。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或支出的來源是合法的,是主觀上不愿意,明知其來源是非法的,故意不如實說明來源,拒不說明真實來源。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這是構成該罪的前提條件。“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支出”,包括生活消費的支出和用于生產經營的投資、贍養、保險、贈予、借貸等支出。“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補貼,從事講學、寫作等所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以及通過繼承、受贈、存款利息、股份分紅、合法經營活動等途徑得到的全部收入。“差額巨大”,是指其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相差的數額巨大。“巨大”的界定標準,依據199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第二,本人不能說明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來源合法。這是構成該罪的本質行為要素。關于行為人“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的認定,根據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的規定,包括以下情況:1、行為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查證并不屬實;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需要強調的,就是“非法所得”的數額計算問題。根據上述《紀要》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3)為了便于計算非法所得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劉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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