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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發現】
2018年1月,蕪湖縣紀委在元旦期間作風建設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縣水務局原汪溪壩管理處主任奚清水存在公車私用問題。在組織對其函詢時,奚清水欺騙組織,不如實匯報。縣紀委立即啟動初核工作。
【情況調查】
縣紀委依程序到公安機關調取該車行駛軌跡、道路監控視頻等資料。經查,在元旦假期,奚清水多次使用公車到縣城某超市購物、到某農貿市場購買花卉、到某小區同事家中吃飯……
【處理情況】
2018年2月8日,蕪湖縣紀委給予奚清水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公車私用期間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違紀者說】
“是我在思想上、學習上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當時認為車輛就是給管理處使用的,自己又是單位的負責人,開著公務車輛在城區繞一繞不是多大問題”,當辦案人員提及公車私用而且在組織函詢時未如實作答,奚清水面露愧色、悔不當初。
【執紀者說】
公車姓“公”不姓“私”。在各級持之以恒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雖然公車私用等“車輪上的腐敗”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依然有奚清水這樣的黨員干部心存僥幸,借水務巡查之名,行公車私用之實。對于這樣的頂風違規違紀問題,必須嚴肅查處、點名道姓予以通報,持續釋放越往后越嚴的強烈信號。
此外,奚清水在接受組織函詢時,不忠誠、不老實,企圖蒙混過關,這反映出其在思想上存在嚴重偏差。紀法之網疏而不漏,案例的查處在蕪湖縣引起較大的反響,只要頂風違紀、踩踏紅線,必將受到相應懲處。(蕪湖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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