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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二十多年紀檢監察工作的紀檢人,經常有新同志問我,執紀中怎么才能辦成鐵案?
我給他們講了一個我到紀委第二年辦的一個案例。
1996年夏天,我到紀委剛滿一年時間,委領導安排一名老同志帶我和一名基層跟班學習的鄉鎮紀委書記查辦一起群眾反映村干部貪污案件。
其中一個問題是群眾反映村主任貪污扒河款2.6萬元。通過調查,95年冬季確實是村主任帶人扒河,扒河款是村主任從前任會計預支的,前一任會計在離職后外出務工,帳目未交,其本人也無法聯系,開支票據是交現任會計吳某入賬的,沒有領錢,那么反映村主任貪污也就不存在。
但我們在對現任會計吳某賬目核查中發現,現任會計只是做了支出,由于前任會計沒有交賬,無法沖其賬中暫支款,也沒做收入。這筆錢在兩任會計賬上分別做了支出,現任會計吳某自己也說只是報賬,沒有人領錢。
那么這筆錢去哪了?那就只有問現任會計吳某了。
經過反復分析研究,吳某會計業務水平在全鄉評價都很高,不存在錯賬的可能性。而且錢已經從賬中支出,這筆錢的去向只有以下幾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錢被套取進入村“小金庫”;第二種可能是錢被個人占有;第三種可能是被暫時用于公務支出因調查組介入而沒有報賬;第四種可能是部分被暫時用于公務支出因調查組介入而沒有報賬,部分被個人占有。
為此制定了談話方案,經過談話,1.7萬余元被用于村務支出,有支出票據。當我們問到下余9000余元去向時,吳某說被村民私人借用了,有借條,我們當即帶會計到其住處將借條取回,一共7張,和借條一起的還有半張空白信紙,借條總額竟然和余款一致。由于這9000余元不是整數,個人之間借錢不會有零頭,這一反常情況引起了我們的注意……
我們安排鄉鎮紀委同志繼續談話,臨時開了一個案情分析會,我們第一判斷,借條是假的,但如何讓其親口承認是個問題,當我把7張借條擺到桌上時,借條邊緣缺口引起我的注意。僅經過一分多鐘,7張借條和半張空白信紙,就組成了完整的3張信紙,7張借條貸款時間跨度達半年,同一張信紙裁開后書寫的借條日期也完全不符合邏輯,而且,跨度達半年的圓珠筆藍色書寫筆跡竟然沒有褪色……
我們將這此疑點逐個拋出時,吳某心理防線崩潰了,交待了其意圖貪污扒河款的經過,由于群眾舉報,調查組的介入,其本人也怕貪污超過萬元會被判刑,將這2.6萬余元中的1.7萬余元用于了村務支出,將9000余元裝進了個人腰包。在調查組介入后,其擔心會敗露,但又不甘心將到手的錢吐出來,于是偽造了假借條企圖蒙混過關。我們讓其寫了親筆供述后又對照借條上的貸款人逐一進行調查取證,固定了證據。至此,吳某的行為完全滿足了貪污錯誤的錯誤主體,侵犯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定性要素要求,吳某受到了開除黨籍處分。
這件事躍然過去了20多年,但這個案件的啟示卻歷久彌新。一是對舉報問題線索具體的要盡可能多考慮各種可能性。該案中群眾反映村主任貪污款項、數額、報賬情況都非常具體,由于村主任報賬時沒領錢,也就不存在其貪污,這個問題就可以核銷了。但如不注意這筆錢沒有沖抵暫支款而是直接從賬上支出這個細節,就很可能漏掉這個線索,導致集體資金損失,違紀者得不到懲處。二是要善于從細節中發現蛛絲馬跡,該案中吳某偽造借條時用信紙直接裁開和書寫筆跡等很容易被疏忽,在甄別證據時要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和細節。三是一旦明確違紀者的錯誤性質,就必須把構成該錯誤要素的證據取齊,避免定性錯誤。尤其是主觀類錯誤要違紀人親筆供述,防止翻供。
“圖難于其易,為大于其細。天下難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細。”這就是如何辦成鐵案的答案。(泗縣紀委監委 鄧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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