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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一 夏某,黨員,某市民政局局長,2016年12月,夏某未經批準,擅自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對所轄六個縣民政局進行表彰,發放了獎勵證書,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二 張某,黨員,某鄉黨委書記。2016年3月,張某到任后,將41平方米的套間作為自己辦公室,內設臥室及小型洗澡間,并囑咐黨委辦公室主任對外稱會議室。后被群眾舉報。
【處理建議】
夏某作為民政局局長,違犯廉潔紀律,違規擅自舉辦評比表彰活動,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張某作為鄉黨委書記,違犯廉潔紀律,違規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黨紀評析】
(一)夏某違犯廉潔紀律,違規擅自舉辦評比表彰活動,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根據2010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必須是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和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主觀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我們黨厲行節約、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和評比達標表彰管理制度。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違反規定,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行為。《辦法》規定:“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負責審批本地區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審批權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變相下放。”“舉辦單位承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對擅自開展或超出標準內容開展活動,以開展活動為由向基層、企業和群眾收費、攤派、拉贊助及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等違規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批準而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即是“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二是必須情節較重。
需要注意,要正確區分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根據違紀構成四要件,一是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非前述單位不構成本違紀行為。追究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二是如果按規定經批準而舉辦表彰活動,也不構成本違紀行為。
(二)張某違犯廉潔紀律,違規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2013年11月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條規定,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該違紀行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我們黨厲行節約、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和辦公用房管理制度。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違反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行為,主要包括違反規定配備使用超過規定面積、裝修標準的辦公用房。《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黨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對此均有具體規制條款。二是必須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關于“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的界定標準,黨紀處分條例未作量化規定,筆者認為,可根據違反規定的次數、浪費金額、造成的不良影響等情況予以確定。
需要注意,要正確區分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根據違紀構成四要件,一是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非前述單位不構成本違紀行為。追究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劉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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