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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人大“四個機關”建設要求,切實改進工作作風,維護人大機關良好形象,近日,省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印發了《關于規范工作人員與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等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范全省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與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等交往行為。
該工作委員會作為省人大常委會對口聯系監察和司法機關的工作機構,擔負著協助常委會監督監察權、司法權依法運行的重任。“打鐵還需自身硬”,監督者更要嚴格規范自身行為。駐省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積極協助該工作委員會做好以案為鑒、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嚴把規定紀律審核關。該工作委員會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和規律,認真分析研究易發生的廉政風險節點,本著精煉、管用、有效的原則,依據黨紀黨規等規定,制定了本規定。
規定要求,工作人員要自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人大監察監督和司法監督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做到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和依法監督;要強化公平正義理念,堅守人民立場,堅持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該規定列出了嚴禁工作人員為案件承辦法官、檢察官與相關律師、當事人等私下會見牽線搭橋、以司法監督名義插手干預案件辦理、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為律師介紹案源、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等財物等具體負面清單,切實從源頭上教育和約束工作人員嚴守黨紀國法的紅線、把握“親”“清”有度的界限、筑牢修身正己的防線。(駐省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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