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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崔繼華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崔繼華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7月,崔繼華在擔任安徽省供銷社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推薦任職、項目投資、股權轉讓、貸款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19.5474萬元(其中未遂220萬元)。案發后,崔繼華認罪態度較好并退繳全部贓款。
蕪湖中院審理后認為,崔繼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崔繼華收受干股分紅款人民幣220萬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際取得,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崔繼華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退出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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