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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人冉某某積極配合調查工作,能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并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符合從寬處罰建議的法定情形。”靈璧縣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負責人在案件評議時談到。
近日,宿州市紀委監委組織全市各縣區案件審理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干到靈璧縣人民法院開展靈璧縣民爆器材化工公司經理冉某某涉嫌受賄案庭審觀摩活動。該案是宿州市監察機關對《監察法》中認罪認罰從寬建議的首次適用。
庭審中,公訴機關依法出具了監察機關作出的關于對冉某某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函。被告人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認罰。
庭審結束后,與會人員對冉某某案進行了評議,對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提出條件、適用程序等進行了深入學習和探討。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建議旨在鼓勵被調查人在犯罪后積極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同時也為監察機關順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條件,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效率。體現了我們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有助于達到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宿州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在總結時這樣強調。(宿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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