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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控告人、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必須對所檢舉、控告、申訴事實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誣陷、制造假證行為,必須承擔紀律和法律責任。”筆者日前注意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12388舉報網站新增誣告陷害紀法責任提示。
覆蓋中央、省、市、縣四級紀檢監察機關的12388舉報網站,是紀檢監察機關直接服務廣大群眾的窗口,是受理群眾舉報、開展群眾監督的重要渠道。教育引導舉報人如實客觀反映問題、加強對誣告陷害應當承擔的紀律和法律責任的宣傳十分必要。為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信訪室會同信息中心從今年8月底至9月中旬,對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12388舉報網站開展功能升級,增加誣告陷害相關紀律和法律責任提示功能。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12388舉報網站該項功能升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12388舉報網站上還增加“典型案例”欄目,發布了5起已查處的涉及誣告陷害的典型案例。后續,各地還將陸續補充典型案例,進一步加強教育引導。
惡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既違紀也違法。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補充完善了針對“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行為的處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都對誣告陷害他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代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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