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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是刑事法律上的一個概念,意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條文第八十七條至八十九條)專門對追訴時效的實體性問題作出了規定。同時,在對已過追訴時效案件的程序性處理上,《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委依照《監察法》的規定,可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必要時,可采取留置措施。監委依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實現了與刑事法律相銜接的重要一步。但在留置期間,對被調查人所涉嫌的職務犯罪問題如何適用追訴時效,有以下問題值得探討。
一、留置期間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如何處理?
此問題的實質是,監委在留置期間能否對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作撤案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機關對于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但監委不是偵查機關,對于其所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的,在程序性處理上便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此,有些同志認為,對于監委調查留置的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的,可以待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由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不起訴處理。在《監察法》對追訴時效問題無明確規定,且監委不適用《刑事訴訟法》處理該問題的情況下,將留置期間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推延至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以不起訴的方式予以解決,雖不失是一種可選擇的路徑,但此無疑加大了被調查人的責任成本,不利于被調查人權利的保護,因此,仍需斟酌。
二、留置期間未過追訴時效,但移送審查起訴時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如何處理?
《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文件的規定,追訴時效的截止期限應為刑事立案時。監委留置的案件一般以監察立案為前提,而非刑事立案,刑事立案程序的啟動需在職務犯罪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后,由檢察院決定。如果將監委留置案件追訴時效的截止期限限定為刑事立案時,那么,對于上述在留置期間未過追訴時效,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則最終只能按已過追訴時效來處理,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作不(刑事)立案或者不起訴處理。
不難發現,上述關于監委留置案件如何適用追訴時效問題的討論,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很難找到恰當的解決路徑。究其根本,在于以刑事立案為標準的追訴時效認定模式難以滿足職務犯罪調查工作的需要。
筆者認為,鑒于職務犯罪管轄及適用法律的特殊性,在今后修改刑事法律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時,建議將監察立案作為認定職務犯罪追訴時效截止期限的標準,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追訴時效制度的法理內涵。追訴時效制度的正當化根據在于國家刑罰權和犯罪人自由之間的平衡。追訴時效屆滿即表明國家刑罰權消滅。國家欲對犯罪人實施懲罰,必須在法定的追訴期限內對犯罪人進行確認,超過追訴期限的,犯罪人即獲自由。與刑事立案相比,對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監察立案同樣表明國家公權力對涉嫌犯罪問題的介入。通過監察立案能夠對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進行確認,并為進一步開展調查工作及追究被調查人的刑事責任提供法律基礎。
第二,符合監察法與刑事法律“法法銜接”的規范邏輯。一定程度上講,法法銜接主要是指監察工作與刑事司法工作的銜接。實現法法銜接,就要實現監委的職務犯罪調查工作與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工作、法院的審判工作一體化運行。而實現此目標的一個前提,必須是職務犯罪案件在監察法和刑事法律適用層面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在適用監察法背景下,將監察立案作為認定職務犯罪追訴時效截止期限的標準,不僅避免了以刑事立案作為認定職務犯罪追訴時效的標準,契合訴訟法精神。而且在刑法適用層面,對于解決訴訟時效的某些實體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條件是刑事立案程序的啟動。依此標準,監察立案后,職務犯罪被調查人逃避調查的,則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監察立案后,被調查人逃避偵查的,極有可能因未刑事立案而最終不受刑事追究,此明顯不合理。因此,只有將監察立案作為職務犯罪案件追訴期限延長的標準,才能恰當解決追訴時效的某些實體性問題。
第三,符合職務犯罪調查工作的實際要求。監委作為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機關,負有搜集犯罪證據、查清犯罪事實的職責。監委依法對職務犯罪案件開展調查工作,其目的之一是為了后續更好地開展審查起訴及審判工作。將監察立案作為認定職務犯罪案件追訴時效截止期限的標準,一是可以節省調查成本,即對于在監委調查階段已過追訴時效的職務犯罪案件,可直接作不(監察)立案處理,已經立案的,作撤案處理。當然,對于被調查人涉嫌職務違法或違反黨紀規定的,則仍需要在此層面進行立案,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二是在特殊情況下,能夠保證案件處理的有序銜接,即只要在監察立案時未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即視為未過訴訟時效,如此,監委在開展調查工作時,不至于因顧及刑事立案的時間,而將職務犯罪案件倉促辦結并移送檢察院處理。(作者李丁濤單位:重慶市沙坪壩區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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