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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駐省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印發《黨風廉潔意見回復暫行辦法》,規范黨風廉潔意見回復范圍、程序等,為把好選人用人政治關廉潔關形象關、落實好干部標準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確對象劃定范圍。《辦法》明確紀檢監察組負責駐在部門管理的處級干部以及擬提任處級干部人員的黨風廉潔意見回復;細化了擬提任處級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處級非領導職務任處級領導職務、處級干部推薦任廳級領導或非領導職務、列入廳級后備干部名單等七種需要征求黨風廉潔意見的情形。
綜合研判分類回復。《辦法》規定紀檢監察組應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評價干部黨風廉潔情況。重點了解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情況;是否存在信訪反映和有關機關移交的問題線索及核實情況;是否涉嫌違反黨紀政紀被立案審查;是否因違紀違法受黨紀政務處分正在影響期內;是否因失職或未正確履行管黨治黨責任被問責等七個方面的情況。根據具體情況,一般在七個工作日內分類出具不影響使用、暫緩使用、不宜使用等書面回復意見。
協調配合形成合力。《辦法》規定紀檢監察組要定期清理和規范管理問題線索,充實完善廉政檔案,扎實做好基礎性工作;組織部門要及時向紀檢監察組通報、反饋干部考核考察、日常監督中掌握的有關情況;黨組織要對推薦或擬提拔人選負責,主要負責人要在結論性意見上簽字。《暫行辦法》還強調,要切實增強紀律意識和組織觀念,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嚴肅問責,以規范嚴謹的工作程序和嚴格的紀律要求,合力把好選人用人關。(駐省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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