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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對宣城市人社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彭若暉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彭若暉在任宣城市人社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之前,先后任寧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財政局局長、寧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寧國市財政局長、寧國市委辦主任、寧國市副市長等職務。2005年至2015年間,在結算工程款、申領項目補助資金、貸款擔保等事項上,彭若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累計人民幣135.3628萬元;2010年1月,彭若暉對其哥哥公司的400萬元借貸周轉金申請,違規直接作出批示臨時調度,后該公司超期歸還借款,未支付利息、罰息6.858萬元;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期間,彭若暉多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違規為其叔叔經營的寧國某公司簽批調頭資金申請、返還擔保貼費,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4.26097萬元。
法院認為,彭若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累計135.362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4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在從事公務活動中,多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經濟損失64.2609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彭若暉在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大部分受賄事實,公訴前如實供述受賄罪行,積極退贓,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依法可從輕處罰。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遂作出前述判決。(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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