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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監察工作客觀、公正、合法,樹立監察機關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監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類型和回避的情形兩方面內容。監察人員回避后,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美術設計 王嬋 文字整理 段相宇)
原文鏈接:
第五十八條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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