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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廣德縣人民法院對廣德縣人民醫院原院長徐明亮受賄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生效,被告人徐明亮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明亮在擔任廣德縣中醫院院長、廣德縣人民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醫療器械招投標、藥品采購、貨款回收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醫療器械銷售商、藥品供應商、工程承建商現金403.2萬元人民幣、1000美元、500歐元和價值76.84萬元人民幣的江寒汀“喜嬉”花鳥畫一幅。
經審理,廣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明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明亮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發生,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進行定罪量刑。被告人徐明亮在偵查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明亮案發后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遂作出前述判決。(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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