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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9時,蚌埠中院對蕪湖市原副市長洪建平受賄案一審作出宣判,被告人洪建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萬余元,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02萬余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洪建平受賄102萬元 一審獲刑三年半。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擔任蕪湖市計劃委員會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車零部件工業公司副總經理)、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一些企業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立項、規劃審批等事項提供幫助。被告人洪建平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法院認為,洪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建平主動、如實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又鑒于其配合司法機關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洪建平當庭表示要對判決內容進行仔細考慮后,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記者 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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