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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于2018年3月20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該法是監察委員會及監察官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的基本遵循,其頒布實施標志著監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作為從檢察機關轉隸到監察機關的人員,監察法的生效實施,無疑帶給我們一種全新的履職體驗,讓我們體味全新的角色感受。
檢察官、紀檢人、監察官,在總體上和根本上是相通相融的,但在執法的內容方式上又有所差別和相異,這或許就是監察法所要求的“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內在價值之一吧。
角色的轉換、職責的變更,必然要求和推動思維模式的更新。讀思監察法數遍,越發感到,作為轉隸過來的新的紀檢人、監察官,需要形成一種政治思維、辯證思維、紀律思維和法律思維于一體的綜合性、多維性思維方式。
監察法開宗明義指出,制定和實施該法的目的是“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足見,這是從政治和全局的視角和視野對監察法的任務加以定位,與監察機關的政治屬性具有不可分離的高度契合。因此,無可置疑,我們必須以政治思維為總攬,絕對堅持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在立場上以黨的事業要求為統領,在方向上以黨委中心工作為核心,在目標上以實現構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愿腐的長效機制為追求。具體到實踐中體現為要克服目光短淺、機械執法,更不能重懲治、輕教育,重個案、輕機制。
站在與刑事法律相比較的角度看待和理解監察法,前者具有其一定的謙抑性,這是其作為保障法的地位所決定的,即只有在充分運用其他法律對行為不能完全加以規制和評價時,才會動用刑事法律。而監察法則迥然不同,“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監察官更需要高度的敏感性思維,養成和練就一種敏銳的眼睛,能夠主動地看清一切監察對象具有的或者可能會發生的職務違紀、違法、犯罪行為,主動出擊,抓早抓小,查深查實。
監察法是一部規范和引導監察官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基本法律。作為法律的執行者,具備法律思維是不言自明的必然。法律思維易言之就是一種規則思維,在實際執行監察法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基本遵循,在法治軌道內,用法治的方法監督公權力、懲治腐敗行為。這是制度反腐、依法反腐的應有之義,在監察法生效實施后,這一思維更應當作為一種時刻不能丟失和減弱的思維模式,加以倡導、加以培育、加以要求。
監察法從其內容上看,是一部綜合性法律,既有組織法的性質,更有程序法的性質,而且程序性內容占有更大的分量。對執法程序濃墨重彩地加以確認,正式體現了現代法治精神,因為程序不僅僅為了保障實體的正確,而且有其獨立的自身價值。因此,程序思維在實際執法中須臾不可偏廢,如果因為程序上違法違規或者具有瑕疵,同樣是辦案質量不高,同樣影響執法的正確與公正。監察法從立案到調查終結的處置,從監察權限到監察措施都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必須在程序優先思維方式下,嚴格加以執行,沒有也不應該有任何的偏離余地。
思維指導實踐,實踐檢驗思維。在監察法的實際執行過程中,我們需要不斷錘煉,形成一種應和監察法要求的思維體系,以幫助我們把握準執法實踐的方向。 (潁上縣紀委監委 吳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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