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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一 萬某,某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中共黨員。春節期間,萬某回老家探親,當地多名煤炭企業老板爭相請萬某吃飯、唱歌。
案例二 趙某,某市地稅局局長,中共黨員。趙某與老家一名私營企業老板王某相識。春節期間,王某多次在某會員制會所宴請趙某,喝洋酒、抽雪茄、健身。
案例三 張某,C省國有銀行行長,中共黨員。華某,女,某國家機關副局級領導干部。張某與華某是黨校同學。2017年11月,華某到C省銀監局擔任副局長。張某得知后,給華某打電話,希望春節期間聚一下,以后工作上多聯系溝通。春節期間,張某以安排工作用餐的名義,在一家溫泉度假酒店宴請華某,省行副行長王某、何某等七人作陪,用餐費用在銀行報銷。
案例四 朱某,D省工商管理局副局長,中共黨員。春節前,朱某帶隊赴W市調研春節期間市場監管情況。當晚,W市工商局公務宴請朱某等人,共6人陪餐,人均消費336元。餐費超過該省規定的公務接待人均150元的標準;6人陪餐違反了該省“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的公務接待規定。
【處理建議】
上述案件的焦點是相關黨員干部參加宴請、聚餐、接待的行為是否違反了黨的紀律,以及構成哪些違紀行為。
【黨紀評析】
上述四個案例中的行為有相似之處,但性質不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案例一中,萬某構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行為
執行一定公務的黨員或黨員干部接受與執行公務、行使職權相關聯的、與正常公務活動相沖突的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可能影響到公務的正常履行,且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為黨紀所禁止。本案中,萬某春節回老家探親期間接受多名煤炭企業老板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可能影響到公正執行公務,且情節較重,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行為。
二、案例二中,趙某構成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
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是“四風”問題的典型表現,是滋生腐敗的溫床。本案中,趙某接受私營企業主的邀請出入私人會所,且情節較重,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行為。同時,趙某的行為還構成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當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為更好體現趙某違紀行為的性質和特點,更好發揮警示教育效果,建議以“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行為定性處置。
三、案例三中,張某構成違規組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行為,華某等人構成違規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行為
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和高消費娛樂等活動,嚴重敗壞黨風,帶壞社會風氣。本案中,張某違規公款宴請同學,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組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行為,張某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
華某及王某、何某等人參加公款宴請,構成了第九十六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行為。另外,省國有銀行與華某所任職的銀監局有直接業務管轄關系,是其業務管理對象,華某的行為還構成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當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四、案例四中,朱某等人構成超標準、超范圍接待行為
在規定范圍之內的公務接待是黨規黨紀允許的,但超過規定的標準或范圍,則違反黨紀。本案中,W市工商局宴請朱某等人,餐費標準和陪餐人數均違反了公務接待規定,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的“超標準、超范圍接待”行為。同時,朱某等人參與此次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活動,也應當根據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五、準確把握黨員違規參加各種宴請的具體情形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了黨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提供方與執行公務的黨員干部在特定條件下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黨員的職權或職位上的影響所形成的權力和地位會給對方當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響。比如,下級對上級的宴請,工作對象為有關部門提供的旅游健身活動,監管對象為行政執法部門提供的宴請娛樂活動等。另外,判斷某種情況是否屬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并非以被宴請人或者被安排其他活動的黨員的主觀意愿和主觀想法為依據,而以客觀上黨員的職權和職務所形成的影響可以給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影響為依據。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了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的行為。關于私人會所的范圍,《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將其界定為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實踐中,一些人為了規避監督,將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對象提供餐飲、娛樂活動的場所,搞所謂的“家宴”“一桌餐”,進行利益勾兌和輸送,也應認定為私人會所。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了黨員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行為。其中對違規參加用公款宴請的黨員,其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具體分析其主觀意志。如果參加的黨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參加的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構成違紀;如果確實不知,或組織人刻意隱瞞宴請由公款支付,按照“無過錯則無責任”原則,不構成違紀。注意第九十六條與第九十九條“超標準、超范圍接待”行為的區別。第九十九條適用的前提是在符合規定的、正常的公務接待活動中,第九十六條可能是在公務活動中,也可能不是公務活動,只要是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這些活動就構成違紀,其范圍比九十九條更寬泛;第九十九條強調的是不得揮霍浪費、大吃大喝,本條強調要加強對公共財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了黨員超標準、超范圍接待的行為。具體是指公務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數、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動的標準和范圍超過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公務活動當地接待的規定標準;或者在公務接待活動中,接待單位在安排用餐時多次宴請,或者陪餐人數超標,或接待與公務無關的人員,或者超過用餐標準,或超越職級、地區、季節,提供高檔菜肴或者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高檔香煙和酒水,或者使用企業場地、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合接待等奢侈浪費行為。要強調的是,該條款的違紀的主體既包括提供接待的接待方,也包括參與接待的被接待方。違紀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或希望、放任結果發生。如果被接待方確實不知是超標準接待,則不能按該行為定性處理。
(王希鵬 作者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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