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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宿州市監察委員會、中共宿州市埇橋區委批準,宿州市埇橋區紀委監委對宿州市埇橋區桃溝鎮原二級主任科員馬公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馬公春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收受他人財物、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未超過三個月;侵吞公款;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馬公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宿州市埇橋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埇橋區委批準,決定給予馬公春開除黨籍處分;由埇橋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宿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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