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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定和部署,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職權。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1. 討論向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
2. 召集全體會議,對擬提交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3. 討論和決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4. 按照權限審議黨內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
5. 聽取以中央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6. 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7. 決定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并報黨中央批準,待召開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8.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議干部任免事項。
9. 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如何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中央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審議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應當進行表決。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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