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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上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蕭縣縣委原書記王共偉涉嫌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共偉利用其擔任靈璧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宿州市教育局局長、蕭縣人民政府縣長、蕭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學校新校區建設、創辦藝術學校、合作辦學、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請托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共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1927萬余元人民幣、33.8萬美元和價值人民幣105萬余元的汽車一輛,共計折合人民幣2258萬余元。案發后,贓款900萬元人民幣、3.19萬美元和汽車已扣押在案,贓款800萬元人民幣、20萬美元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共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共偉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王共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機關干部、被告人親屬參加了旁聽。本案將擇期宣判。(陳多潤 通訊員 盧佳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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