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所有 中共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安徽省監察委員會 | 未經許可禁止復制或鏡像
合肥市包河區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230091
ICP備案:皖ICP備07004725號-31
安徽新媒體集團技術支持
12月30日下午,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崔玉奇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公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扣押、退繳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擔任銅陵縣委副書記、縣長、銅陵市建委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市政府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2.59108萬元,為相關單位在工程拆遷、項目承攬、土地出讓、出讓金返還、財政資金扶持、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崔玉奇在擔任銅陵市政府秘書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期間,違規向相關公司返還土地出讓金3.02738億元,擅自決定返還契稅85.552萬元,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崔玉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且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數罪并罰。鑒于其到案后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如實供述,親屬積極代為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 崔玉奇當庭表示上訴。(陳多潤 通訊員 江斌)
手機站
客戶端
微信
微博
版權所有 中共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安徽省監察委員會 | 未經許可禁止復制或鏡像
合肥市包河區中山路1號 郵政編碼:230091
ICP備案:皖ICP備07004725號-31
安徽新媒體集團技術支持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