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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至縣葛公鎮養老服務中心黨支部原書記、中心敬老院原副院長吳文忠挪用公款、侵吞資金等問題。2009年至2017年,吳文忠利用擔任敬老院院長、副院長等職務的便利,采取挪用、侵吞、截留、違規報銷等方式,將敬老院公款及院民救助資金、補助款用于個人開支。2019年9月,吳文忠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石臺縣七都鎮高路亭村村委會主任李志斌對光伏電站管理不力問題。高路亭村村委會主任、光伏電站原管護人員李志斌,在戶聯光伏電站日常管護和工作交接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職責,電站發生故障沒有及時修復,造成2019年3月至5月連續40天未發電,致使貧困戶收益受損。2019年9月,李志斌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池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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