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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這條在實踐中如何運用呢,筆者結合具體案例來說明。
問題的提出及具體案例
案例一:A,中共黨員,1971年6月出生,2001年入黨,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任某市直部門某處處長。1996年9月,其父(現已去世)為A能夠進入某市直部門工作(該單位要求錄用人員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偽造了某學院的大專畢業證書,A并未在該學院學習,但憑借該大專學歷進入該市直部門。直至2019年3月,組織就該問題向其核實時,A如實交代其在入黨時隱瞞使用偽造大專學歷參加工作的事實。A被予以黨內除名。
該案例中,大專學歷雖不是A直接偽造,但其并未在該學院學習,明知該大專學歷系偽造還予以使用。A通過使用偽造的大專學歷進入該市直部門,并一步步提拔到處長。A屬于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應給予黨內除名。
案例二:B,中共黨員,2009年加入中國共產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任某區某村黨支部書記。1999年B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000元。2009年11月B在入黨時,未向組織說明曾受刑事處罰的事實,相關部門也未發現上述情況。直至2019年5月,組織就該問題向其核實時,B如實交代其在入黨時隱瞞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B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該案例中,B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違反了組織紀律,鑒于其入黨后不存在其他違紀問題,且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工作積極,帶領全村發展經濟富有成效,故認定其屬于入黨后表現尚好,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無法成為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
首先,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是對黨不忠誠的表現。黨章第五條規定:發展黨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愿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并且通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征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上級黨組織在批準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根據黨章的有關規定,黨員必須對黨忠誠。對黨忠誠報告自己過往重大經歷是成為一名黨員的應有之義。
其次,入黨前有嚴重錯誤能否成為“先進分子”。黨章第一條規定了誰可以成為黨員,即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如果有嚴重錯誤,能否成為先進分子則有待組織判定,但如果故意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則是對組織不忠誠。筆者認為,如屬這種情況,不符合先進分子的標準。
“嚴重錯誤”的界定及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處理
如何界定“嚴重錯誤”?筆者認為,除名是將黨員從黨組織剝離出去,與開除黨籍程度相似,那么受到除名的“嚴重錯誤”程度也應與開除黨籍所對應的錯誤程度相同。在具體實踐中,可以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開除黨籍的情形具體適用。另外,還要結合所犯錯誤時的歷史背景、受處罰程度及主觀惡性綜合判斷。
關于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處理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第一,第一部紀律處分條例1997年頒布,對于1997年以前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入黨后才發現的,如何處理?
1995年3月1日,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黨員隱瞞入黨前的錯誤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復》(簡稱《答復》)就“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答復。1997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及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沒有針對該行為的具體條款,實踐中,一般依照《答復》的精神處置,在條款引用上則適用1997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兜底條款。
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屬于違紀行為,且明確規定視其入黨后表現區別處理。其中,一般應當予以除名,若入黨后表現尚好的應當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與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內容完全相同。
綜上,1997年以前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入黨后才發現的,可以依據《答復》處理。
第二,對入黨前違紀行為已經完成的和違紀行為一直持續到現在的,分別如何處理?
對于入黨前違紀行為已經完成的,可以按照其向黨組織隱瞞入黨前的錯誤行為處理。其中如屬一般問題,可不予追究,但要對該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如屬嚴重錯誤,一般予以黨內除名,其中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
對于違紀行為一直持續到入黨后的,不屬于“入黨后表現尚好”的情形,若該行為嚴重違紀,錯誤程度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可以開除黨籍;若該行為尚不夠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可以予以黨內除名。
(張淑臻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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