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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激發干部干事活力,今年以來,宿州市出臺實施《關于建立失實舉報澄清保護機制的實施辦法》,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對誣告陷害造成惡劣影響者嚴肅查處、祛邪扶正,樹牢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鮮明導向。
該市從正反兩方面明確澄清保護機制的情形,對存在被錯告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受誣告陷害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在信訪核查、巡視巡察、經濟責任審計和案件審查調查等工作中,找相關當事人了解情況、查閱資料等,在一定范圍內因誤解而形成不良影響等3種情形,啟動澄清保護機制;同時,反向界定了對反映問題籠統,線索不具體、不清晰,予以函詢提醒了結的;反映問題不實或與事實不符,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反映問題查無實據,但又不能輕易排除或否定的;反映問題部分屬實但情節輕微,以適當方式處理后予以了結的等4種情形,不適用澄清保護。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該市通過四種方式,對干部予以澄清保護。經調查核實后,調查組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及被舉報人反饋調查結果,予以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圍內,消除不良影響;被舉報人涉及提拔、進一步使用、調整及評先評優的,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反饋,避免因而影響當事人評先評優、選拔任用;對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媒體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會同宣傳部門及時跟帖回應,澄清有關情況;對不涉密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信訪舉報調查結果,向社會公開,促進息訪息訴,為黨員干部撐腰鼓勁。
該市從嚴落實紀律要求,堅持教育與保護并重,從調查組、被舉報人、舉報人角度分別提出紀律要求,在調查核實中,調查組既要注重收集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成立的證據,也要注重收集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不成立的驗證材料,避免有錯推定、先入為主;被舉報的黨員干部接受組織調查時,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追查舉報人,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經調查核實,舉報人屬誣告陷害的,從重或加重處理,按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宿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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