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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其他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二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為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工作,加強對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近日,宣城市結合實際,研究出臺《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既為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作出預防性安排,又為從源頭上遏制“期權腐敗”提供了一項制度性舉措。
該《辦法》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干部不得辭去公職的范圍,對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6類人員提交的辭去公職申請,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要求對申請辭去公職的領導干部,須在3個月內給予答復,答復意見以書面形式送交辭職干部單位或者本人。
《辦法》要求,須嚴格按照“三步法”規范開展辭職人員申請辦理工作,對申請辭去公職人員,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把好“首道關”,對申請人辭職原因、辭職條件等有關情況開展調查摸底核實,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對原因理由充分且符合條件要求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送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組織人事部門對申請人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拿出的意見開展復審,并與干部本人開展談心談話,明確其辭職意愿和去向,同時征求同級紀檢監察、檢察、審計等機關意見,對干部廉潔自律、是否涉嫌犯罪、經濟責任等情況進行調查并給予明確說明。組織人事部門將審查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黨委(黨組)根據反饋意見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最終決定。
《辦法》中還明確劃定了黨政領導干部的從業底線,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經批準同意辭去公職的領導干部,在從業限制期限內,原單位每年要詳細了解和核查從業情況,如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主管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組織人事部門需會同原單位責令其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系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逾期不改正的,要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其違規從業情況開展調查,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并不代表遠離了紀律約束。這次我市出臺的《辦法》,猶如一份‘臨別贈言’,嚴字貫穿、厚愛滿滿,能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其本質是真正給予黨政領導干部關心和愛護,幫助干部健康成長,確保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市紀委監委派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負責人表示。(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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