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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紀依法規范信訪舉報工作,保護和激發黨員干部改革創新和干事創業的積極性,近日,宣城市宣州區紀委監委研究出臺《宣城市宣州區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調查處置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加大對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調查處置的力度,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據悉,此次出臺的《辦法》適用于全區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明確為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及時澄清事實、還以清白,消除負面影響;對存有誣告陷害行為的信訪舉報人,將依據情節輕重及主體身份,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或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中明確,信訪舉報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性,具有使他人受到紀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譽,影響他人選拔任用,擾亂他人工作生活等行為;客觀上通過無中生有、栽贓陷害、歪曲事實、借題發揮等方式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并進行惡意舉報等行為,則認定為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對經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處理結果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選拔任用、考核考評和社會誠信的重要參考。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不當利益,應當予以撤銷、收繳或宣布無效。
《辦法》還規定,處理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統一按照核查、認定、處理、澄清四個步驟進行。同時,明確六種情形,即“具有誣告陷害手段惡劣;干擾換屆選舉和干部選拔任用的;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就同一問題重復多頭檢舉控告,誣告陷害他人的;嚴重侵害他人人格名譽,擾亂他人工作生活的;串供或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礙干擾調查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從重處理。
“此次出臺《辦法》,旨在形成一種鮮明導向,通過向誣告陷害者‘亮劍’、為干凈干事者‘撐腰’,持續激濁揚清、扶正祛邪,積極維護崇廉尚實、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眳^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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